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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祥云一村民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判三年

发布日期:2024-01-13 06:4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5月21日上午,大理州祥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下庄镇沐晦村委会沐滂村,就被告人袁某某失火罪一案展开公开发表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系由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村民。今年2月12日下午1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到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半山小坝自家山地烧毁杂草,差点引起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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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午,大理州祥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下庄镇沐晦村委会沐滂村,就被告人袁某某失火罪一案展开公开发表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系由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村民。今年2月12日下午1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到祥云县下庄镇沐滂村半山小坝自家山地烧毁杂草,差点引起森林火灾。经祥云县森林公安局聘用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过错引起森林火灾案过火有林地面积54.8796公顷,过火林木蓄积1285立方米,导致林木损失人民币287.92万元,其中:必要经济损失231.1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56.78万元。

必要经济损失当中,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六组集体所有林地所不受必要经济损失为129.26万元;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十二组集体所有林地所不受必要经济损失为101.88万元。  根据案件事实及涉及法律规定,祥云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一、被告人袁某某罪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六组必要经济损失人民币129.26万元,仅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结。三、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祥云县下庄镇沐晦村委会十二组必要经济损失人民币101.88万元,仅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结。  祥云县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开展巡回演唱审判的方式,将起火案件审理宣判带回乡间地头,带回人民群众身边。

通过现实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展开森林屏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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